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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對在建的信號塔有什麽補貼?

各地標準不壹。請咨詢當地國土局,與聯通協商。

參考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用耕地數除以需要征用的耕地數計算。

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每公頃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擴展數據:

1號樓屋頂站:每戶1500元/年。

沒有通信基站,500米內沒有手機用戶信號。基站建成後,居民向輻射法院起訴通信公司,要求拆除基站,並賠償租金損失和精神撫慰金。

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最終,閬中市法院判決原告拆除基站的訴訟請求優先保護公眾利益。因為通信公司在小區建了基站,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在“法治中國走進四川”頒獎典禮上,這個產權與公共利益沖突的案例被評為優秀案例。

引發訴訟的居民樓位於閬中市。這棟居民樓有12戶。2065,438+065,438+0,通信公司與該住宅樓七樓65,438+0號業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65,438+00平方米的平臺用於建造移動活動室和輔助設施。

租賃期限為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租賃場地年租金為14000元。同年8月,樓頂的通信基站被其他住戶發現,9戶居民聯名起訴通信公司。

訴訟中,閬中市法院委托的檢測結果顯示,即使在通信高峰期,電磁輻射的功率密度也沒有超標。

法院在權衡了原告等人的財產權和周圍居民的通信權後,認為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應當優先於對少數權利人的保護,故對原告要求在樓頂拆除安裝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由於小區內建設的移動通信基站歸通信公司業主所有,應給予業主適當的經濟補償。

法院要求通信公司按照每戶每年1.500元的標準向原告9戶居民支付賠償金。補償時間為201年9月9日至基站停止服務之日。案件宣判後,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訴。

人民網-在閬中壹號小區樓頂建基站法庭:每戶每年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