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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屆滿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期滿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對此,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租賃權”。

第壹,優先承租權

這裏規定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房的權利,就是優先租房權。這就意味著,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如果承租人提出繼續出租房屋,即使其他人想出租房屋,那麽在租金等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可以比其他人更好地繼續出租房屋。

“同等條件”是指如果別人提出更好的租賃條件,比如願意支付更高的租金,而承租人不願意支付這樣的標準租金,那麽承租人不符合優先租賃的條件,出租人可以將房屋租給出價最高的人進行租賃。但承租人願意按照他人向出租人提出的條件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出租房屋,出租人必須繼續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否則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侵犯其優先承租權的賠償責任。

第二,優先購買權

除優先購買權外,承租人還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除非房屋由數人行使,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當業主因要出售房屋而不想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1.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同等條件是指在購買價格和支付方式方面的同等條件。如果承租人能夠像其他人壹樣滿足出租人對購房的要求,那麽承租人在購房時就可以優於其他人。

2.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民法典要求出租人在出售租賃房屋時,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可以出售給他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構成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侵害,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提高和增加其他義務。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

5.租賃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