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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空置房屋物業費收費標準如下:

1.部分省市規定,對於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和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書面備案,並支付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具體比例由當地物價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已交付給業主的,從物業交付給業主的次月起收取物業費;

2.超過壹個月未占用、未使用的物業和車位,業主應當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按照規定的70%的標準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或者車位水電費、環衛等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中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第284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