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
2.根據租賃房屋的用途,可分為房屋承租人和非房屋承租人。
3.根據租賃房屋的租金依據,可分為執行政府制定租金標準的承租人和自行協商價格的承租人。
4.基於租賃關系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和市場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5.根據租房人數,可分為單承租人和* * *同壹承租人。
6.根據房屋用途的改變,可以分為居住在非居住區的住戶和不住在非居住區的住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