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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煙臺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所有老工傷都要納入社會統籌。

根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做好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進壹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護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職工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將“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是充分認識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意義。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型過程中形成的壹個特殊群體。目前,“老工傷”人員大多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特別是壹些高危行業。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對“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保、分散管理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同企業、不同時期的“老工傷”待遇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壹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相關待遇的現象,導致“老工傷”權益難以保障。積極穩妥地將這些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於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對進壹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籌集工作。

籌集資金是統籌管理“老工傷”人員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評估測算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需求,可采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政府“三提”的方式,多渠道實施籌資。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應將“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少、財政困難較大的地區,可在分析測算的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通過壹次性支付或適當提高費率的方式解決。各地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通過政府支持等渠道籌集資金,解決國有企業因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的費用,特別是破產改制企業遺留的“老工傷”。

三、妥善處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政策銜接。

“老工傷”問題時間跨度長,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有效銜接相關政策,轉變管理模式,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妥善解決傷殘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的資格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等問題。在工作重點上,要優先解決“老工傷”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關閉破產的企業問題。在應納入統籌的治療項目中,能壹次性納入統籌管理的應壹次性納入;如果壹時難以全部納入,可以分項目、分步驟實施。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在辦理參保手續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保險統籌地區的有關規定,將現有工傷納入統籌管理。

四、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精神,把解決“老工傷”問題作為改善民生、減輕企業負擔的壹件大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抓緊部署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尚未制定“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辦法的地方,2009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地區解決“老工傷”人員問題的辦法,並報工傷保險部備案。2009年底前,各地要將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0年底實現“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管理的目標。我部將監督各地解決“老工傷”工作進展情況納入統籌管理。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工傷保險司聯系。

20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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