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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破產時租賃合同中定金的處理。

法律主觀性:

1.出租人有哪些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存在瑕疵(包括財產和權利上的瑕疵),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其利益受到重大影響,或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使用,或者租賃物受到損壞,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其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這壹規定僅限於財產的缺陷,並且僅限於財產的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缺陷不會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並且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該缺陷,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711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期限內支付租金。

(5)《民法典》第716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

2.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是: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3.出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會怎麽樣?

(壹)出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後果是:

有約定,沒有約定參照以下法律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最高賠償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2)根據2021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