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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招標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單位擬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或出借。具體租賃條件和流程如下:1。具體租賃條件:所有閑置國有資產均可租賃,不影響正常工作;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壹律不得出租。2、租賃,凡零星租賃的,執行壹定標準壹年;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是壹定的,但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三年。3、招標、國有資產(房屋)出租,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4.報地區局審批。國有房產(房屋)出租的,須事先報地區局審批。申報時,出租人應明確承租人和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5.公開租賃由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標中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載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我局備案。租賃底價和租賃期限等。6.承包資(房)產,如果在企業內部實行,也必須在企業內部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7.續租或續租。原租約到期,如需續租或續租,必須按此制度辦理。該局管理的資產租賃也按上述規定辦理。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客體。具體而言,國有資產包括國家依照法律或權力取得並認可的財產、國家資本及其收益形成的財產、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財產、對企業減稅、免稅、退稅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國際援助形成的財產。國有資產是國家合法擁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範疇,所以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是廣義的國有財產,指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照國家法律取得的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於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入的資產;4.因接受各種饋贈而歸國家所有的財產;5.因國家現有資產的收入而應歸國家所有的財產。狹義上是指國家合法擁有的,能為國家提供未來利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在企業中合法擁有的資本和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為經營性資產獲取利潤;投入生產經營的那部分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範圍非常廣泛。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國有資產包括以下內容:(1)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國有自然資源;(二)國家機關及其附屬機構的財產;(三)軍事財產,如軍事設施;(四)全民所有制企業;(五)國有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外的國家財產;(七)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和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八)不能證明屬於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財產。下面解釋不同情況下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由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性,為避免權力尋租等行為,《國有資產租賃法》作出了嚴格規定,國有資產租賃應實行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