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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秩序,促進貨運出租汽車運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運出租汽車運輸(以下簡稱貨運出租汽車),是指承運人根據托運人意願,使用2噸以下單排貨運汽車提供貨運服務,並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經營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運租賃的經營者、從業人員、托運人、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市縣交通運輸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出租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貨運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工商、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租賃管理工作。

貨運出租行業協會(子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激勵行業先進,督促行業內單位和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依法經營,提升行業整體形象。第五條貨運租賃發展應當遵循統壹開放、適度競爭、規模經營、優質服務的原則,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在設施建設、道路交通、車輛停放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第六條貨運出租運力投放實行限額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貨運出租市場需求和城市交通要求,制定貨運出租行業發展規劃和運力調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縣級市貨運出租行業發展規劃和運力調整方案應當經市交通部門批準。第二章經營資格管理第七條貨運租賃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和營業場所;

(2)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及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貨運租賃經營權應當通過質量招標等方式在壹定期限內無償取得。取得貨運租賃經營權的,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貨運租賃協議,逾期視為放棄經營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貨運出租經營協議簽訂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貨運租賃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貨運租賃經營者停業、歇業、合並、分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貨運出租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貨運出租經營協議,收回經營權:

(1)運營期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為B級,但整改後仍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擅自營運的;

(三)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轉讓或者抵押貨運出租權的;

(四)出借、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五)降低貨運出租服務標準且情節惡劣的;

(六)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運輸任務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交通安全事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和營運車輛的年度檢驗。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用於貨運出租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車輛整潔,外觀狀況良好,符合規定的車型、車廂和車輛標誌顏色;

(二)車頂裝有貨運出租專用頂燈;

(3)在駕駛室指定位置安裝檢測合格的計價器;

(四)配備GPS定位系統等信息設施;

(五)在車輛規定位置標明企業名稱、呼叫電話和監督電話;

(六)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汙染物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七)符合交通和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貨運出租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使用和維護運輸車輛,並按照規定接受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