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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租賃、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場所、場地(以下簡稱場所),面向公眾舉辦,預計每次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經營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第四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督促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安監、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體育、衛生計生、教育、旅遊、工商、城管、環保、信訪、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第二章安全責任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負責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承辦單位應當簽訂共同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第九條承辦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壹)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二)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負責人,明確安全措施和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規模和安全風險等級相適應的防盜門、爆炸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

(四)聘請安全、電力、通信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並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突發氣象災害防範、緊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七)接受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保障;

(九)確保活動場所臨時設施和建築物的安全,並對臨時附屬設施設置警示標誌。

鼓勵承辦單位招募誌願者,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提供誌願服務。第十條大型群眾性活動場館管理者(以下簡稱場館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a)確保場館和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並向承包商提供經批準的與場館使用安全有關的信息和證明,如場館內人員的安全容量、安全疏散路線、出入口和供電系統等;

(二)確保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確保活動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視頻監控設備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位,維護安全和秩序;

(五)配備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技術人員,保證關鍵部位設施的正常運行;

(六)在活動期間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協助主辦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