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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提前解約怎麽處理?

1,提前終止可以分為合同約定的情形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者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會有違約責任。雙方均可按正常程序退租;另壹種情況是壹方違約,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屋等。這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

租房時,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壹般都有約定,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就賠償對方壹個月的房租。所以不提前退押金也是租房中的默認規則。其實押金並不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於租客來說,如果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等,也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處的“承租人”應理解為包括承租人的* * *同居人、* * *使用人和其他與租賃物的安全有利害關系的人。在壹般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仍購買的,壹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在租賃合同中,不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健康的缺陷仍堅持租賃,雖然可以允許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對合同解除前租賃物的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當認為其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也有過錯,因此也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租賃物的損壞和損失不能歸咎於承租人;租賃財產的損壞和損失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或者僅部分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足以影響合同全部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