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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從什麽時候開始實施的?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3日起施行。

重慶電梯安全管理措施目錄及部分細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減少電梯故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運行、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類型、類別和品種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選型和配置進行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改造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機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電梯事故的救援和處置。

教育、商務、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電梯運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運行和使用安全。

第六條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展覽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者、新聞媒體和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和宣傳,倡導文明使用電梯。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鼓勵電梯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和研究,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

第十條電梯生產依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壹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

涉及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和維修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驗證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包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完成後,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並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電梯安裝單位未辦理交付手續或者監督檢驗合格的,除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調試和檢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電梯。

第十四條電梯改造和維修竣工後,電梯改造和維修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電梯改造完成後,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粘貼電梯銘牌,標明單位名稱、許可編號等信息。

第十五條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查驗電梯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護說明書、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並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a)未經授權的生產;

(二)國家已明令淘汰並已報廢的;

(三)安全性能存在缺陷的;

(四)使用報廢和翻新零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電梯。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和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報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建設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

禁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施工作業。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者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

......

第十八條電梯使用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當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的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人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操作規程,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者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對其使用的電梯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並做好記錄;

(三)定期檢查、維修其使用的電梯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並做好記錄;

(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以及緊急救援電話號碼;

(五)加強對電梯安全狀況的日常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在電梯故障等異常情況下,在顯著位置明示禁止乘客乘坐電梯;

(七)當乘客因電梯故障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運營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救援,並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八)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或者緊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24小時值班;

(9)將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自動扶梯(人行道)專用鑰匙交給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操作人員保管和使用;

(十)保證電梯機房內空調、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十壹)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壹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壹條電梯用戶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

第二十二條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頂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空調,以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需要。

......

第二十三條電梯用戶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的變更,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有關規定辦理。

電梯用戶在裝修電梯轎廂內部時,應當使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條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沒有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使用功能,並在報廢後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

......

第二十五條電梯事故發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並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梯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

......

第二十七條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費用應當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人應當協助電梯所有權人組織實施所需資金。

......

第二十八條電梯在使用過程中,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跟蹤、調查、了解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並做好記錄;

(2)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要的電梯零部件等。)對於維保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電梯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當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壁壘。

電梯制造單位註銷、失蹤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承擔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乘客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乘坐明顯處於異常狀態的電梯;

(2)以不安全的手段打開電梯層門;

......

第四章檢驗和測試

第三十條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壹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後,應當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視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測;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查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交付電梯使用單位。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需要整改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存在壹般事故隱患整改事項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事項,需要進行改造、重大維修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是否整改合格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的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的整改期限不計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周期。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立即書面報告當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現場條件。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檢驗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壹次性書面通知電梯使用人,未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整的,視為符合檢驗條件。

第三十六條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檢測服務,並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五章監督管理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大修,是指在不改變電梯原有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情況下,對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二)特大事故,是指非法生產或者使用廢舊零部件組裝電梯;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缺失;電梯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驗繼續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電梯因設備本身原因未能通過檢驗。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