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付清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