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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共有的公房怎麽分?

法律主觀性:

離婚時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對離婚中的公房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規定: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後可以由雙方共同租住: (壹)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壹方租住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賃權,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四)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租住公房權利的;(五)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婚後因出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租賃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共同建造或共同購買* * *房屋的;(七)壹方將本單位的房屋出租,交還本單位或交給另壹單位,另壹單位將房屋調換的;(八)婚前雙方租住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以出租的情形。二、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公房的,應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照顧孩子;(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4)照顧無辜壹方。三、夫妻雙方可由壹方承租公房,承租人可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經濟補償。四、夫妻雙方均可租住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可隔成單獨房間居住,可由雙方共同租住;可準許轉讓另行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為另壹方解決住房問題。五、離婚時,壹方無權承租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解決住房問題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其暫住,暫住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支付相當於房屋租金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六、離婚時,壹方無權承租另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另租房確有困難的。租住公房的壹方有能力負擔的,應當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七、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住房(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租賃關系時,壹般應征求單位自住房的意見。通過調解、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