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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對移動測速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有什麽規定?

1.設置職務的法律依據是《移動測速設備使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確需設置執勤點的,應當根據道路情況和交通狀況,在安全、無阻礙的場所進行,並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警示標誌。距執勤點至少200米,設置發光或反光警示標誌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警示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2.移動測速法根據《移動測速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使用固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示標誌。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如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也要使用制式警車。壹般情況下,拍照時實際速度大於限速10至15公裏,甚至超過2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