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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發票收入如何記賬?

相關法律法規:

1,印刷年份是跨年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年份代碼含義的通知》(國〔2005〕218號),“1。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和第7年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制年份,而不是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發行年份跨越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六條規定:“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是,在最終結算時,應當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應當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

具體處理方法:

第壹,稅法要求費用在年內列支,要開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發票跨月記入納稅年度,不影響當年所得稅的計算。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核算,雖然只是時間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匹配和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以及相關稅法的要求:

國內企業:

1.稅前費用的壹般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比例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當期匹配或扣除。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

2.以前年度預提費用的處理: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號)的規定,包括各種預提費用、預提折舊等。,不得轉入下壹年度。是指年末納稅人在規定報告期內申報後尚未計提、已計提和已計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3.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匯算清繳。

4.廣告費扣除的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申報扣除廣告費必須滿足的條件包括: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取得相應發票。即廣告費用不允許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在所得稅前列支。

外資企業:

1.稅前費用壹般原則: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2.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的漏計費用處理:根據《關於印發新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匯算清繳。

內外資企業待遇是壹樣的。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

1.根據稅法要求,費用只能在當年扣除,不能提前扣除或結轉以後年度。

2.不能因為當年的費用沒有開具發票,就認為該費用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比如廣州地稅廣州地稅發[2005]276號文件規定。會計結賬日為每年65438+2月31,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每年65438+10月1至4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匯算清繳,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最後匯算清繳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多繳稅款,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納稅人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除夕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及稅務分析目前,企業對除夕取得的發票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的處理,目前外資企業預提的費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對於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31號文件規定,除按規定可以提取的呆賬準備金外,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基金和未來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計提。

對於內資企業,國稅函〔2003〕804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通過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於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代扣代繳的費用余額,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地稅預提費用處理:根據合同約定,截至65438+2月納稅年度的預提貸款利息和場地租金允許在稅前列支,其他超出納稅年度的預提費用或支出需要進行稅務調整。

如果對當年預提費用進行納稅調整,下壹年度實際支付的,可以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壹般在收到發票後才付款(即第二年付款)。

2.先收取費用,收到發票後附在會計憑證上,符合會計處理的時效性。但如果不能取得發票,這部分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納稅年度後取得發票的,按下列情況處理繳納所得稅:

(1)如果在最終結算期間取得發票,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已經進行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可以再次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如果發票是在匯算清繳後取得的,仍可作為所得稅前壹年的費用扣除。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自匯算清繳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以下是廣州地稅的規定,可以借鑒:廣州地稅發[2005]276號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以非法憑證收取成本費用的,有證據證明納稅人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比例、相關性、確定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銷售者或者勞務提供者重新索取合法有效的憑證。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可以允許納稅人按照憑證上註明的價格,在稅前扣除經營年度的費用。

這種情況,現行稅法沒有統壹規定。記錄費用的年份與開具發票的年份不壹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按照稅法的要求,上壹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目前,通常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的錄入應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和客觀性原則。原則上,發票日期應與錄入時間壹致。但在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具的發票,可能要到下月才能拿到,甚至跨年度。比如65438年2月開的發票,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必須當天結算,這筆費用不能記入當年;某員工在5438年6月+2月出差,但6月31日仍未能趕回公司,因此其在5438年6月+2月發生的差旅費無法在當年報銷。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特例。壹般來說,發票日期和輸入日期之間的差異非常小。比如65438二月份開的發票,10月份錄入了65438。這種情況不是會計差錯,而是實際取得發票時可以記錄。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壹般不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是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壹般都認可。因此,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的另壹種情況是由於管理不善,發票不能及時入賬。比如對方8月份開的發票,當時沒有及時索要,發票在5438年6月+明年10月返還時結算。或者員工拿出很久以前的發票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漏洞導致支出的遺漏,在會計上應該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與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附在會計憑證上”的情況相同,不再贅述。

4.年貨發票的處理。到期末,貨物已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最終暫估入賬。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的規定,每月月末,應將未收到發票、票據的收款憑證按材料科目分別抄出,暫按計劃成本入賬。原材料、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應借記,應付賬款應貸記,下月初用紅色作同樣的記錄。按正常程序,借記“材料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科目。

下壹年度取得發票時,該批材料的成本不壹定轉入損益,仍可能在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中。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如果年末材料成本已結轉至損益,則無需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戶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是可以的。以下是寧波地稅的規定,供參考:關於明確200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甬地水怡[2004]222號)規定,企業已驗收入庫但發票、票據尚未到達的材料、物料,按照計劃成本、合同價或其他合理價格核算,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年度金額。稅務機關應當對估算賬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發現長期未取得發票、票據以及估價明顯不合理且無合理理由的,有權進行調整。

5.跨年度購買固定資產和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如果購買固定資產,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從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5438年6月+2月購入的固定資產在5438年6月+10月開票,不影響所得稅,不需要調整。

總之,是否需要對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所得稅進行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納稅人可以加強內部管理,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帶來的麻煩。

1.臨近年底,檢查是否有當年費用未開發票的情況,及時向對方索要發票並查明原因。比如對方是否已開發票但未寄出,或者發票是否丟失。

2.請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妳公司,以便及時拿到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明年才能拿到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