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應在附註中披露以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信息:
(壹)各類租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和期初、期末累計折舊。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額,以及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條出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將應收融資租賃款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作為長期債權列示。
第三十六條出租人應在附註中披露以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信息:
(壹)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收到的最低租賃收入,以及以後年度收到的最低租賃收入總額。
(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余額,以及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對於重大經營租賃,承租人應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壹)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的最低租賃付款額。
(2)未來年度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第三十八條出租人應披露經營租賃的各類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披露售後租回交易的全部內容和售後租回合同的重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