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前面的學習,我們已經知道什麽是租賃付款。
知識鏈接:租賃準則|壹篇文章透徹理解什麽是“租賃責任”?
由於文章篇幅所限,部分零散細節無法收錄。
租金概念是新租賃準則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任何細節都不容忽視。
所以在這篇文章裏,我會用問答的形式,把這些零碎的知識點補充給妳。
記住壹個原則,租賃付款的期限應與租賃期限相匹配。
主流觀點認為,租賃款中不包含增值稅。
因此,相應地,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不包含增值稅。
判斷承租人以“手續費”名義支付的款項是否屬於租賃支付金額,需要區分手續費與獲得融資還是資產購建關系更大。
與獲得融資更相關的手續費應計入“租賃付款額”。
比如按照租賃本金的固定比例支付的手續費,可以認為與獲得融資更有關系,應該計入租賃款。
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保證金、押金等。是否包含在租賃付款中取決於它是否轉換為租金。
①如果押金/保證金將來可以轉換為租金,則應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該款項已在租賃期開始前支付,因此該款項的金額只應在初始確認階段計入使用權資產,而不應計入合同負債。
知識點回顧:租賃負債是指未支付的租賃款項的現值。
②如果將來會退還押金/保證金,則不應計入租賃款。
因為這些錢會在租賃期屆滿時返還給承租人,承租人在支付這些錢時就形成了壹種收取錢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壹項金融資產。
那麽應該如何確認這項金融資產呢?
我們繼續往下看!
我們可以把購買期權理解為續期期權,續期的期限是標的資產的總剩余經濟壽命。
購買期權的執行價格被視為剩余期限的租金總和。
因此,承租人需要將行權價格(當行權被合理確定時)貼現至租賃期開始日,並將其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我們知道,租賃付款的前提條件是包括期權的執行價格。
即承租人合理地確定其將行使購買基礎資產的選擇權。
當涉及到出租人的出售選擇權時,不需要判斷出租人是否會行使權利,行使價格會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這是因為是否行使出售選擇權由出租人決定,承租人不能無條件逃避支付行使價的義務,這才真正符合責任的定義。
參考資料:
規劃與學習要點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