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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不包括在合同負債中。

親愛的朋友們,妳們好!

通過前面的學習,我們已經知道什麽是租賃付款。

知識鏈接:租賃準則|壹篇文章透徹理解什麽是“租賃責任”?

由於文章篇幅所限,部分零散細節無法收錄。

租金概念是新租賃準則中最重要的內容之壹,任何細節都不容忽視。

所以在這篇文章裏,我會用問答的形式,把這些零碎的知識點補充給妳。

記住壹個原則,租賃付款的期限應與租賃期限相匹配。

主流觀點認為,租賃款中不包含增值稅。

因此,相應地,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不包含增值稅。

判斷承租人以“手續費”名義支付的款項是否屬於租賃支付金額,需要區分手續費與獲得融資還是資產購建關系更大。

與獲得融資更相關的手續費應計入“租賃付款額”。

比如按照租賃本金的固定比例支付的手續費,可以認為與獲得融資更有關系,應該計入租賃款。

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保證金、押金等。是否包含在租賃付款中取決於它是否轉換為租金。

①如果押金/保證金將來可以轉換為租金,則應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該款項已在租賃期開始前支付,因此該款項的金額只應在初始確認階段計入使用權資產,而不應計入合同負債。

知識點回顧:租賃負債是指未支付的租賃款項的現值。

②如果將來會退還押金/保證金,則不應計入租賃款。

因為這些錢會在租賃期屆滿時返還給承租人,承租人在支付這些錢時就形成了壹種收取錢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壹項金融資產。

那麽應該如何確認這項金融資產呢?

我們繼續往下看!

我們可以把購買期權理解為續期期權,續期的期限是標的資產的總剩余經濟壽命。

購買期權的執行價格被視為剩余期限的租金總和。

因此,承租人需要將行權價格(當行權被合理確定時)貼現至租賃期開始日,並將其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我們知道,租賃付款的前提條件是包括期權的執行價格。

即承租人合理地確定其將行使購買基礎資產的選擇權。

當涉及到出租人的出售選擇權時,不需要判斷出租人是否會行使權利,行使價格會包含在租賃付款中。

這是因為是否行使出售選擇權由出租人決定,承租人不能無條件逃避支付行使價的義務,這才真正符合責任的定義。

參考資料:

規劃與學習要點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