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70萬租壹輛寶馬車,20萬賣掉。這是怎麽轉移的?

70萬租壹輛寶馬車,20萬賣掉。這是怎麽轉移的?

某汽車租賃公司將壹輛70萬元的寶馬車租給黨某後,在合同期內車和人失去聯系。經過警方多方調查和多次走訪調查,發現這輛車出現在湖南嶽陽。犯罪嫌疑人黨某將這輛寶馬車以20萬元的低價抵押給了壹家二手車經銷商。

如何對擅自出售租來的汽車的行為進行定性?我們先來看壹個類似的案例。

2065 438+00 2065 438+00 10月2日,被告人王某與朋友李某商量在某賓館租車接服務員,然後介紹其到某歌廳,賺取部分中介費。隨後王某用其身份證與采油壹礦職工張某簽訂租車合同,租用張某的深藍色捷達車。但此時李反悔了,不想幹了。為籌集油錢,當晚,被告人王將車內的CAST DVD播放機和PDOIX低音炮賣給鎮某汽車裝飾店,從中得款200元。65438+10月3日,王開著車到慶雲縣找朋友鄭某,兩人商量“這麽窮,就把車賣了換點錢吧。”65438+10月4日,他們在樂陵市以該車用於營業抵押為由,將該車賣給了孫,得到壹筆3500元的款項。

個案分析

首先,王不構成詐騙罪(當然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王確實租了壹輛車。租車時沒有欺詐和故意欺詐行為。賣車的意向是和李合作失敗後臨時起意的。在賣車的過程中,是作弊,但不算作弊。而且詐騙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行為。賣車的時候,騙的不是車主。簡單來說,與其說是出軌,不如說是出軌。如果車主沒有被騙,不構成欺詐。此時鄭完全沒有介入,不能定為詐騙。

其次,王在租車時,具有占有權和保管義務。租賃期限屆滿,不還車屬於民事違約,但尚未構成侵占罪,因為逾期不還車不等於拒絕還車,然後他又將車賣掉,以非法行為表示不願意還車,構成侵占罪。王違法處罰的過程就是構成犯罪的過程。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侵占罪中的法定占有是指占有的法定原因,而不是犯罪時的法定占有狀態。

再來看看鄭的行為是如何定性的。鄭不構成包庇罪(即原銷贓罪)。首先,本罪的客體是犯罪所得或贓物,即必須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財物。如前所述,王違法處罰的過程就是構成犯罪的過程。鄭幫助處理該財物時,王的犯罪尚未構成。鄭的行為是幫助王實施犯罪,而不是單獨實施犯罪。因此,王、鄭的行為均構成侵占罪。

租壹輛70萬的寶馬車,賣20萬。如何轉移所有權?個人認為這輛車肯定沒有經過正規手續過戶。二手車商可能已經猜到車的來源不對,但是把壹輛70萬的車只賣20萬,對他來說太有誘惑力了。所以,在利益的驅使下,二手車商非法購買了這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