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訴訟過程中對租賃物價值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約定確定租賃物的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和合同期滿後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照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