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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還清車貸會被查封嗎?

被執行人未還清車貸的車輛也可以扣押。如果進行拍賣,銀行可以直接申請參與拍賣款的劃撥。

法律分析

扣押車輛是因經濟債務糾紛被法院禁止辦理登記、變更、轉讓、抵押解除、註銷、質押解除的車輛。年審,臨時車牌,更換車牌等等都不禁止。扣押分三種:分期車、全車、犯罪分子利用車輛實施犯罪或用贓款買車。扣押分三種,第壹種是分期購車,拖欠銀行款項,銀行申請法院催款,法院向車管所發扣押通知書,禁止壹切驗證等業務。第二種是全車,車主欠錢,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先對車進行保全查封,再判斷歸屬。最後,犯罪分子利用車輛作案或者用贓款買車,公安局千方百計追回車輛,封存車輛,禁止檢驗和轉移。因車輛所有人或車輛本身原因,車輛可能被查封。車輛被扣押是指車輛已被依法扣押,在扣押有效期內不得買賣、轉讓、抵押、出租。扣押車輛的原因主要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執行過程中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第509條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提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壹十條參與分配執行時,在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普通債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