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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年6月+2023年10月報稅

壹、征收期為1-16天。

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季)、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季)、煙草稅(月)、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收期為1-31天。

房產稅(從價計征,按年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車船稅(按年計征)。

另外,2023年年度納稅申報期明確!

02

1月征收期優惠政策提醒

另外,第四季度提前繳稅時,1月征收的優惠政策提醒:

壹、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

2、企業所得稅減免。

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24年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記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期延長至65438+2022年2月31。

此外,“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如下:

第二,全額返還工會經費

專註!!

1.2022年小微企業全額返還工會經費支持政策推遲至2022年2月65438+31。也就是說,2022年6月65438+10月1至2022年2月31的工會經費全額退還!

2.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

這裏的小微企業是指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包括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如下表所示。

3.全額退款≠不付款

小微企業享受2022年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按照2021認定的數據。

三、高新技術企業購置的新設備壹次性扣除,扣除100%。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310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允許在稅前扣除100%。

也就是說,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購置設備、器具支出654.38+0萬元,當年匯出時可按200萬元壹次性稅前扣除。

四、制造業中小企業部分延期納稅將於1月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50%延期納稅的中型制造企業和已延期100%延期納稅的小微制造企業,在延期納稅期限屆滿後繼續延期4個月。

立正!!

延期繳納稅費包括以下期間: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

由於2022年2021、10、10稅款緩繳期已滿,納稅人應於2022年8月繳納,不適用本公告。

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發生的稅費,應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特定擴展聲明圖標:

(1)2021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遲繳納的,在9個月的基礎上延長4個月,共計13個月;

(2)2022年壹、二季度部分稅費延期繳納的,在延期6個月的基礎上再延期4個月,共計延期10個月。

03

增值稅法(草案)頒布。

目前,增值稅法草案已經正式公布。其中,稅率和稅收優惠將保持不變:

1.至於稅率,草案維持現行13%、9%、6%三檔稅率不變。

(1)除特別註明外,銷售貨物、加工修理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3%;

(二)除另有規定外,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業、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稅率為9%;

(三)銷售其他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6%。

2.在稅收優惠方面,草案維持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變,規定免稅項目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3.此外,與《暫行條例》相比,有這些關鍵變化的企業需要明確:

變化壹:增值稅上升到法定層面。

通過立法,將增值稅這個稅種上升到法律層面。並用單獨條款明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應稅交易的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變化二:告別“勞動”二字

草案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交易)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原條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業”並未出現。

草案第七條提到“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可見“勞務”已被歸入“服務”。

變化三:明確了“中國境內應稅交易”的四種情況。

(壹)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裝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除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另有規定外,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該服務和無形資產在中國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的;

(三)出售、出租不動產或者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該不動產和自然資源位於中國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該金融商品在中國境內發行,或者銷售者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變化四:僅保留四項作為視同銷售(其中1為底條款)。

在草案中,只有四項被視為銷售: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生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捐贈物品;

(三)單位和個人捐贈的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產品;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的“寄售”、“轉讓”、“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已取消。而且關於禮品,也沒有提到“公益事業除外”。

但是註意,這並不意味著上述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是不視為銷售。換句話說,上述行為是“銷售行為”,自然不視為銷售。

變化五:增加非應稅項目。

非稅項目中增加了“征收補償”。還明確“職工為雇主或用人單位提供服務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增值稅。

變化六:明確征收率是3%,而不是5%。

草案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現行不動產適用的5%征收率在立法中沒有體現。而且沒有提到“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