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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爭議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

有爭議的土地應當通過民主協商和村民決議解決,然後進行確權發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其他問題發生的爭議。

具體來說,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同時對同壹塊土地主張所有權而未確認,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屬於土地權屬矛盾。

它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多元化,土地權屬糾紛壹般發生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使用權之爭是國家和集體之間的,是集體和集體之間的。也發生在國家或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壹般表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的問題上。

③大部分糾紛具有情況復雜、歷史悠久、查證困難、政策性強的特點。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具體程序。

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權屬邊界不清;

②場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壹致;

③用地手續不全;

④相關補償安置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系的變化;

⑥土地租賃、借用、重復征用和劃撥造成土地權屬混亂;

⑦無原始記錄的農田基本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原有土地現狀和邊界的改變。土地有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後確認登記發證。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衍生問題: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個人依據法律或協議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該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之時起計算。房改房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時間為參加房改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第壹套房屋。經濟適用住房使用年限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