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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抵押是否構成欺詐?

法律分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有其特殊的表現形式。客觀上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而相信,自願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從而騙取大量財物。在與租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妳使用的是真實姓名、證件等信息,租車的意思與租賃合同本身的目的是壹致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租賃公司的財產,即最終目的不是利用租賃合同騙取車輛,而是利用租賃車輛使抵押權人陷入錯誤認識,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騙取其財產和利益。因此,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