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雙方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條款確定責任人並承擔損失,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2.租賃房屋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因出租人自身過錯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由出租人負責;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三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財產損失風險。
1.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含有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間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歸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2.如果是自然損壞,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
3.房屋附屬物維修歸業主所有的約定,可以解釋為只維修不修繕。如果對方主張包含修理,可以主張這部分是格式條款,而對方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說明這壹條款。
4.如果出租人仍不同意,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需要註意的時候,妳需要證明電視機是自然損壞的,否則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5.如果房屋內電器的責任劃分沒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列出,租客也沒有故意造成家電損壞,那麽維修費用應該由房東承擔,即使房屋中介給出了物品清單,也只是履行了告知義務。在租賃合同中,房東可以詳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狀況等,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做出明確約定,拍照留底。比如,因出租人自身過錯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責任;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三人應當向出租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財產損失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0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壹)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的;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或者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由於出租人的原因,第三方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4)不適當地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