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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備註裏應該寫什麽?

法律解析: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和住所。2.房屋條件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應當通過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設施、條件等揭示房屋的特定性。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期間。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在建設時確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5.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為取得房屋壹定期限的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對價。租金可以用現金、支票、匯票等支付。租金的支付期限由雙方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