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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物的概念

1.傳統理論認為,物必須是人的感官感受到的客觀現實,作為法律上的東西,必須存在於人之外。2.能被人類占有和支配的就是物。3.民法上的東西壹定有使用價值和價值。

第二,事物的分類

1.動產和不動產

房地產是指土地和固定在土地上的東西,如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樹木和橋梁。除了不動產,其余的都叫動產。

它們之間區別的法律意義在於:

(1)不動產權利的取得、設立、滅失、變更,必須有登記;動產物權以交付為基礎。

(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或者設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需要動產。

(3)以不動產作擔保的抵押必須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動產提供的擔保叫質押,不需要登記。

(4)有關不動產的訴訟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進行。

2.主體和從屬

這是根據相互關聯的事物在功能上的優先順序進行的分類。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互相配合,為了壹定的經濟目的而組合在壹起的,主物是主物,而屬於同壹主體的,不是主物,在配合主物的使用中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物,如造船廠的帆船、船帆等;酒店賓館都有大巴接送旅客。

區分主從的意義在於,當主人的主人處置主人時,其效力直接到達奴隸。例如,抵押權設立後,其效力及於抵押物。《擔保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地上建築物。這就是民法中的“以主體隨主體”原則。

3.流通對象和限制流通對象

流通物是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民事流通過程中被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通的東西。

案例20:

張峰有壹個祖籍。後來由於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難,該私房於1959年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張青山。1989年6月,張青山因房屋破舊無法繼續居住,於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重建了新房。挖掘地基時,他挖出了30錠清朝乾隆年間鑄造的銀錠,重32200克。當張峰聽到這個消息後,他找到張青山,聲稱這是他的祖傳財產,並要求歸還。張青山拒絕歸還,張峰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得知此事,認為這些銀錠屬於文物,應歸國家所有,交由文物管理部門收藏。經審理,法院認定上述住宅確實是張峰的祖傳遺產。據有關記載,這批金錠確實是張峰的祖先埋藏的。

本案中的銀錠屬於地下埋藏物。既然主人已經確定,它就屬於主人確定的陪葬品,屬於主人張峰。這些銀錠雖然具有文物價值,屬於限制流通,但文物的限制流通並不妨礙歸個人所有,所以不能授予國家。

4.可分和不可分的事物

可分之物是指可以分割而不影響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東西。比如糧油。

不可或缺的東西是指不能分割的東西,或者分割後會影響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東西,比如壹件衣服,壹個動物。

劃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義在於:

(1)當* * *有可分物的屬性時,可分物。當* * *擁有無法分割的財產時,只能由壹方估價並擁有,其他* * *人獲得貨幣補償,或者變賣,由* * *人分錢。

(2)在債的關系中,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是可分割的,那麽就是按份債務;如果標的物不可分割,則為連帶債務。

5.原創和水果

原物和果實是相對的。由原物產生的物稱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根據事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事物,如樹木的果實、土地所生產的食物等;後者是指原物按照壹定的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股權所得的分紅等。

區分原始利益和邪惡利益的法律意義在於:

(1)惡利的所有權壹般應當歸原所有人所有,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歸惡利發生時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權轉移時,惡利的取得也隨之轉移。

(3)非法占有原物所得的惡利,原則上應與原物壹並返還。

6.耗材和非耗材

消耗品是經過壹次有效使用後,失去或改變原有狀態的東西;非消耗性是可以長期使用並實現其經濟價值的東西。

兩者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其作為客體的要求不同,如借款合同只能以非消耗性物品為標的物,借貸合同只能以消耗品為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