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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定建築資質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

《關於認定和查處建設工程承包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掛靠: (壹)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接工程,包括資質低的、資質高的、資質低的、資質相同的;(三)有證據證明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該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三)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未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關鍵管理人員,或者派出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有壹人或者多人未與施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未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4)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程設備或者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購買、租賃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明的;(5)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範圍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收取除支付給承包人的“管理費”以外的全部工程價款;(六)承包方通過合作、聯營、個體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七)專業工程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但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作為承包單位的除外;(八)專業工作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的承包單位;(九)施工合同各主體之間不存在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後將款項轉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2)北京高院標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壹)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個人、合夥或者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業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業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不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合資、合作、內部承包等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3)四川高院標準

《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借用資質(掛靠):

(1)借款人(掛靠人)通常以貸款人(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投標,借款人(掛靠人)與貸款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產權關系、勞動關系或財務管理關系;

(2)借款人(掛靠)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有壹人或多人未與貸款人(掛靠)訂立勞動合同,或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3)合格(掛靠)借款人承包工程的經營方式特點是自負盈虧、自行組織施工、自行管理、自負盈虧。出借資質(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以保證管理費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4)貸款人(掛靠人)與發包人無實質關系,以“委托付款”、“代付款”等其他名義支付工程款,或僅有過賬到付款關系;

(五)施工合同約定由貸款人(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程設備或者租賃施工機械設備,但貸款人(掛靠人)未實際負責采購或者租賃,或者貸款人(掛靠人)無法提供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明,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借款資格(掛靠)。"

(4)安徽省高級法院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掛靠經營,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壹)實際施工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實際施工人以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施工隊或項目部的形式進行經營活動,但與施工企業沒有產權聯系,沒有統壹的財務管理,沒有規範的人事任免或聘用程序;

(3)實際施工方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施工企業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5)江蘇省高級法院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俗稱“掛靠”):

(壹)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個人、合夥或者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不具備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四)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其他非法手段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五條規定“承包人之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掛靠’:

(壹)兩者之間沒有產權聯系,即不存在以股份方式轉讓資產;

(二)沒有統壹的財務管理,單獨或變相進行獨立核算的;

(三)沒有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程序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