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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應註意哪些問題?

壹、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範圍

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是指企業資產管理人或出資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就轉讓企業全部或部分產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所簽訂的協議。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包括轉讓方(賣方)和受讓方(買方)。從國有企業的角度來看,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屬於全民即國家,由國務院統壹行使。企業只有企業財產的經營權,企業本身不能轉讓屬於所有者的財產權利。因此,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方必須是國家授權的部門或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以及直接擁有對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被轉讓企業本身不成為產權轉讓的主體。根據《公司法》,授權投資機構是指國家投資公司、國家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授權部門不明確的情況下,壹般由政府的企業部門和行業總公司負責資產所有者。從集體企業的角度來看,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由主管部門或授權部門按級別統壹行使,或由出資人行使,從而成為轉讓方。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國外的。企業產權轉讓可分為整體轉讓,即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給受讓方,形成企業整體出售;部分轉讓,即原企業的出資人在企業中仍保留壹定股份,同時其他企業、公民個人及其他出資人參與企業。部分轉讓只是投資者或股東變更的壹部分。

二、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企業產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在協商訂立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否則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在認定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雙方簽訂企業產權轉讓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應確認合同無效。比如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兩人以上。在轉讓過程中,將公司的產權轉讓給壹個人時不能保留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違反了法律規定。

2.雙方均不得以企業產權轉讓為手段,中止或規避銀行或債權人的債權。根據有關規定,無論采取何種重組形式(包括產權轉讓形式),重組前銀行和債權人的債權均由重組企業承擔。然而,壹些企業在轉讓產權時,掛靠或逃避銀行和債權人債權的情況並不少見。壹是在整體轉讓產權時,即在出售企業時,他們將企業的產權進行分割,轉讓給兩個不同的受讓方。受讓方之壹在接受企業部分有效資產的同時承擔大部分或全部債務,甚至在接受無效資產的同時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債務。實際上,轉讓方利用這種重組轉移有效資產,讓壹個空殼企業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債務,以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二是企業產權部分轉讓時,將企業有效資產轉移給受讓方,債務仍留在原企業,故意隱瞞或遺留債務;三是轉讓方和受讓方惡意串通,未將企業轉讓情況告知銀行,原企業仍在支付或部分支付銀行利息,造成假象,故意逃廢債務。司法實踐中,各種未經債權人同意逃避債務的“轉讓”方式和轉讓合同,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無效。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現實中,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壹是不評估或評估不實造成的損失。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關鍵是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但在轉讓過程中,壹些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評估不到位,評估不規範或不真實,導致國有資產不同程度流失,如低估有形資產的高額價值,不評估或故意低估商標權、商業名譽權等無形資產,忽視商業秘密價值的計算等。二是無償或低價出讓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第三,同股不同利;四是借國有企業轉讓之機,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或拖延對應收賬款或應收賬款行使權利,銷售收入管理不嚴,揮霍浪費。司法實踐中,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應當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企業產權轉讓,特別是整體轉讓,應采取公開拍賣、招標轉讓、協議轉讓等規範化操作方式。企業以協議轉讓方式出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公開拍賣和招標出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的,其合同效力應當得到認可。但如果協議轉讓不公開或不能公開,如涉及企業重大商業秘密、國家利益等,宜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代替前兩種方式,同時在程序上應有壹定限制。

5.關於小企業“零價格”出售的效力問題,在小企業轉讓過程中,債務等於或大於資產的企業被出售,就產生了所謂的“零價格”出售問題。對此,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關於企業改制政策的強制性規定,對被出售企業的資產評估規範、客觀、公正,出售的操作程序規範、合法,出售行為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就應當認定為有效。

企業產權整體轉讓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依照《民法通則》第六十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恢復企業原狀,買受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出賣人。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處理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對於經營損失,造成合同無效的壹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確認各自的責任;買方應承擔非經營損失的責任;對於營業利潤,出賣人追求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過錯的,應予支持;對於資產的自然增值,不論過錯責任,都應當返還。此外,因企業整體出售或部分產權變更導致投資者或股東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辦理工商變更或註銷登記。但是,如果不處理,並不否定重組的有效性。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工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壹方在此基礎上推翻協議的,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比例,發生違約行為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反之,可以相應減少。

三、企業產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企業產權轉讓合同依法簽訂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雙方應當按照全面履行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即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及其履行期限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保密義務。在履行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按規定辦理產權轉讓審批手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必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央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審批,應根據國有企業小、中、大的不同劃分,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或國務院審批;地方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審批應分為:國有企業和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分批轉讓,須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報國務院審批,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資的國有企業轉讓,應先征得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有權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國有企業產權的部門、事業單位轉讓單個企業、事業單位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產權轉讓機構申請轉讓。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應當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工業企業到經委辦理審批手續,其他企事業單位到體改委辦理相關手續。

2.評估資產和處理債務。資產評估是企業重組實施步驟中必不可少的環節。資產評估是指對時間敏感性資產的價格判斷。也就是說,企業需要進行改制、轉讓時,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的具體目的、時間和環境,以及資產評估的原則,采用科學的方法,以統壹的貨幣為計量單位,進行評估和評價。首先,評價應體現“真實、科學、公平、合理”的原則。看現有資產評估是否認真審查國有企業現有的賬面資產和實物資產,考慮企業如果出售可能達到的市場價格的實際價值,是否確定國家所有者的真實權益。看無形資產是否經過合理評估。無形資產主要是指企事業單位擁有的對生產經營和後續發展具有持久影響的非實物經濟資源,如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服務商標、商業信譽等。無形資產在現代企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是衡量現代企業和傳統企業的重要標誌。因此,在資產評估中必須重點考察。看債務的處理是否符合實際,債務跟資本走的原則是否落實。比如,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與銀行的債權債務,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意見》的規定,尊重金融機構保全金融債權的意見,依法落實金融債務。本著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在堅持債隨資走的前提下,逐步妥善處理好與其他債權人的關系,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二是評估要委托給資質等級高、信譽好、能力強的中介機構,要規範。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和評估規定,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集體資產評估應盡可能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小型鄉鎮企業的評價可委托鄉鎮財政所或鄉鎮評價小組進行評價,再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以有效控制評價。三是由不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改制企業作出的資產評估,原則上應由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異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可以承認其效力;資產評估報告有錯誤,或者評估機構因疏忽提供的報告有重大遺漏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應當委托原評估機構更正;鑒定機構進行不當鑒定或者故意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授權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依法追究鑒定機構的相關責任。給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並嚴格履行本合同的附隨義務。因此,當合同履行期屆滿,壹方拒絕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向對方要求經濟賠償。合同履行期屆滿,買受人未全面履行付款義務(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認真調查買受人的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買方有支付能力或者有可強制執行的全額擔保的,應當限期繼續履行支付義務;買受人不具備支付能力且不能提供足額擔保,或者買受人具備支付能力,但逾期仍不履行支付義務,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賣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完全履行交付(資產)的義務,買方可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雙方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並據此確定雙方的相關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在處理此類合同糾紛、提供違約救濟時,按照《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應首先考慮合同的繼續履行,不容易通過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來解決。這是因為: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但承諾必須遵守。信守合同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此外,雙方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比如,銷售者未履行企業重大事項告知義務,購買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有權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賣方在履行合同後,仍有義務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不侵犯或保守原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四、企業產權轉讓後,原企業遺留或遺漏的債務。

原企業留(漏)債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評估時留下的債務,主要是原企業開展經濟活動應承擔的債務。主要發生在核產清產核資過程中,只註重賬面審查而不進行調查核實,核定企業的債務把關不嚴,如貨款、貸款利息遺留等;二是被轉讓企業註冊資本不到位或開辦單位為抽回註冊資本而錯過的債務;三是原企業對外提供的債務,部分企業對外擔保因管理不規範,難以從原企業賬面上體現,造成債務遺留;四是關聯單位的債務,企業轉讓後,關聯企業無力承擔時,關聯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壹些特殊的公司侵權債務。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法制原則。凡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分立、合並、變更或債權債務轉讓,應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比如企業被兼並、聯合,遺留或遺漏的債務由被兼並企業承擔;企業分立的,應當堅持債務跟隨資產(資本)的原則,按照資產合理分流進行債務分配,並訂立明確的債務轉移協議;

(2)法人制度原則。企業的股東或者投資者以其在企業中的股份或者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3)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

在這三個原則的前提下,處理企業改制中的債務問題,具體為:如果企業產權轉讓只是企業投資者或股東的變更,而原企業並未消滅,企業產權轉讓前遺留或遺漏的債務,應由被轉讓的企業法人承擔。所有的企業產權轉讓都要區別情況處理:原企業法人沒有消滅,只是投資者發生變化,那麽企業出售前遺留的債務仍由企業法人自己承擔;受讓方將整體轉讓的企業與他人共同出資組建新公司的,原企業註銷,企業轉讓前遺留(漏)的債務由受讓方以其在新公司的股權為限承擔;受讓方在被收購企業的基礎上重新註冊新的企業法人。企業轉讓前遺留(漏欠)的債務由原企業註銷的,由新登記的企業法人承擔。原企業應當註銷登記而未註銷登記的,法院應將新企業法人和老企業列為被告。訴訟中,法院應判令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企業,判令新企業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企業轉讓前的債務,雙方有明確約定並經債權認定的,法院應當認定其效力。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取得債權人同意的,轉讓前的剩余債務按照“債隨資走”的原則由受讓人承擔。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故意隱瞞或遺留(漏記)原企業債務的,轉讓方應承擔隱瞞或漏記的債務。註冊資本不到位或者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抽逃註冊資本的,由企業原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在未到位或者抽逃的資金範圍內承擔;對於擔保債務的遺留問題,轉讓方應從轉讓收入中承擔擔保責任。轉讓收益由政府部門接受的,從接受收益的範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按照債隨資走的原則,由受讓方從接受資產的範圍承擔擔保責任。對於壹些具有特殊侵權損害的債務,受讓方應當按照“債隨資走”的原則,在接受資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