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2年以上(持有上海市暫住證的前幾年可以合並計算),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
2、與本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
3.本轄區內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因結婚分房居住困難的人均面積可放寬至20平方米,住房面積計算標準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