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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手架租賃更正

1.因履行合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承包關系中,由於雙方是合同關系,不存在侵權關系,承包人的傷害不屬於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方在完成承包工作的過程中,造成他人(妳所說的“工人”)或本人損害的,定作方原則上不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其次,定作方(妳)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對“工人”的傷害是腳手架損壞造成的(舉證責任由員工承擔,當然妳可以和包工頭達成協議,但如果不是這個原因造成的,妳可以推卸責任,但能不能對得起良心另當別論)。這種情況妳是知道的,妳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造成損害的事實、需要綜合治療的情況和傷殘鑒定結論(如構成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