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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繳納方法

法律主觀性:

房產稅的計稅方法為:1,從價計征,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 ~ 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扣除幅度內確定。2、從租計征,按不動產租金收入計征,稱為從租計征,不動產出租,以不動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法律客觀性:

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根據稅法1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稅不動產從價計征,以不動產原值扣除10% ~ 30%後的殘值,按年稅率1.2%計算繳納。2.租賃房產實行以租計稅,即以房產租金收入為基數,按照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3、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甲公司原有的不動產和新建、購置的不動產均為自用,顯然應按照該不動產的殘值進行評估。對於融資租賃的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開工日的次月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