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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

2020年6月28日10天津市城管委發布《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的通告。具體如下。

天津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供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供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價格、計費面積及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也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停止用熱申請的,熱用戶應當繳納采暖費。

第四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收費方式和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並出具財政、稅務部門認可的采暖費專用票據。

第五條住宅供熱收費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及其四周所有墻體的水平投影面積、與相鄰用戶的隔墻按1/2計算。

計費面積按竣工圖計算,設計圖紙無竣工圖,舊房無圖紙可按出租面積的倍數計算。如有疑問,以實際測量值為準。相鄰戶之間的隔墻應測量到墻的中心線,周圍的墻應測量到外皮。

第六條住宅建築專用房間和部位的收費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陽臺:未安裝采暖設施的,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內計算50%,不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外計算;采暖設施安裝按100%計算。

(2)建有供暖設施的廳、廚、廁:無供暖設施的50%,有供暖設施的100%。

(3)躍層:按各層面積之和計算(多層* * *享受空間以該部分面積乘以* * *享受層數計算)。

(4)閣樓:有采暖設施的,坡頂閣樓按50%計算,平頂閣樓凈高大於米(含米)按100%計算,小於米按50%計算。未安裝供暖設施的,頂式閣樓按25%計算,平頂閣樓凈高超過米(含米)的按50%計算,不足米的按25%計算。

(5)悶屋頂(僅指出入口無固定樓梯的頂樓):有供暖設施的按閣樓計算,無供暖設施的不算。

(6)超高:超高部分的面積乘以高度系數計算,其中高度系數為高度除以3m。

(7)地下室、車庫:有供暖設施的按50%計算,無供暖設施的不計算。

(8)其他專用房間和位置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非住宅房屋的計費面積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超高部分用建築面積乘以高度系數計算,其中高度系數是高度除以米。特殊房型和位置或對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非居民住宅熱用戶的地下供熱計費面積,應按建築結構單獨計算。

地下各層供暖計費面積應根據建築結構劃分為若幹個獨立空間,分別計算。空間的劃分應以設計圖紙中的原有墻體為準,後期熱用戶自行添加設置的墻體或其他設施不能作為空間劃分的依據。

第九條非居民住宅熱用戶地下部分各空間的收費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安裝供熱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為該部分的建築面積。

(二)無供熱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根據相應相鄰樓層同壹部分的供熱情況確定。相鄰樓層同壹部位無供暖空間的,不計算供暖計費面積。相鄰樓層同壹部位有采暖空間的,按相鄰樓層同壹部位采暖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50%計算。上下相鄰樓層的投影部分有重疊的,不得重復計算。

第十條采暖費應當根據房屋產權性質對應的收費面積和價格標準計算。執行居民用水、用電價格並用於自住的住房,應按住宅取暖費計算。

第十壹條如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供熱費用應重新計算。已交采暖費的,差額多退少補,優惠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計費面積有誤時,已繳納采暖費,多退少補差額。上壹年度未繳納采暖費的,按照修正後的計費面積繳納。

第十三條用戶應當在當年65438+2月31前向供熱單位足額繳納采暖費。逾期不繳納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每日最高違約金不超過按面積計費計算的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每日違約金額為按面積計費計算的采暖費的2‰。

供熱單位逾期不交費的,只按停熱天數收取熱損補償費,不累計違約金。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許可證,但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已入住的,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繳納。

開發建設單位已取得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許可,並已履行告知義務,但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入住之日起,采暖費由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繳納。

第十五條新建房屋入住後,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熱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十六條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現熱用戶和原熱用戶均需要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應補齊原熱用戶。

第十七條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照我市規定的采暖期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加倍收取采暖費。不足24小時,按1天計算。

第十八條因供熱設施故障或者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停暖天數退還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