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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範圍暫行辦法》

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範圍暫行辦法

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範圍暫行辦法為了保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壹、工傷範圍

(壹)因工傷造成的人身傷害(輕傷、重傷、死亡、急性中毒)和職業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傷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貴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導致職業病的;

4、在生產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壓力和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因戰殘疾軍人復員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者失蹤,或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規定的時間和唯壹的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打架;

4、酗酒;

5.故意違反規定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的申報和認定

(壹)職工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機構申報,並按規定時限填寫《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職工及其家屬和工會,如果發現企業不按規定報告,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機構舉報。

(三)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接到報告後,應派人調查確認,作出答復,並書面通知企業或當事人(申請人)。

(四)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工因工傷亡的相關檔案,以備查考。

三、勞動鑒定

(壹)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企業應當根據醫療機構作出的醫療結論,持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

工傷證明,按照《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京勞驗字[1994]48號)等相關文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市和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序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 16180-1996),對工傷職工傷殘後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四。工傷待遇

(壹)職工工傷待遇和醫療期間的待遇

1.工傷職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到指定醫院治療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診療費、藥費、就醫路費,應當全額報銷。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住院期間,按本市職工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勞動保險醫療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實行醫療期。工作醫療期的時間由企業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經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醫療期根據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因嚴重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

(二)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的,享受下列保險待遇:

1,傷殘壹級至十級,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不同傷殘等級,標準為傷殘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的24個月至6個月。其中:ⅰ級24個月,ⅱ級22個月,ⅲ級20個月,ⅳ級18個月,ⅴ級16個月,ⅵ級14個月,ⅶ級12個月,ⅷ級10個月,ⅸ級8個月,ⅹ級6個月。

2、傷殘壹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月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ⅰ級90%,ⅱ級85%,ⅲ級80%,ⅳ級75%。搬遷的工人將獲得安置補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出差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傷殘撫恤金低於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基礎養老金標準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經過傷殘評定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標準按照護理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傷殘等級五至十級,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本人願意經企業同意自行尋找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選擇其他工作的,企業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五年級30個月,六年級25個月,七年級20個月,八年級15個月,九年級10個月,十年級5個月。

5、工傷職工需要安裝假肢、義眼、種植牙和代步車等輔助裝置,需由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核後,其購買、安排和維護費用按國內流行標準報銷。

(三)職工因工死亡,應按下列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喪失供養條件。標準為配偶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其他供養親屬各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發放10%。月養老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直接死亡或者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被鑒定為壹至四年傷殘的,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4個月。

4.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市勞動局根據本市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調整。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人用具費和誤工費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中支付包含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津貼的,不再發放壹次性工傷保險死亡津貼或壹次性傷殘津貼。但交通事故賠償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補足差額。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職工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本辦法執行。

(5)員工因出差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次月起三個月內工資照常發放,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並按月支付失蹤員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是艱難的,

可以墊付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失蹤人重新出現,死亡結論被法院撤銷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予以返還。

(六)出國(境)人員的勞動關系仍在境內企業的,境外當事人在境外受傷、致殘、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企業或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要求傷害賠償。外方支付的賠償金歸當事人或其親屬所有,但企業或有關單位支付的費用應予償還。對已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發放壹次性工傷保險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並給予理發等其他待遇。境外工傷賠償低於壹次性工傷保險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補足差額。

(七)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仍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

五、企業租賃、合並、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職工在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企業實習的大、中專、技校、職高學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可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處理標準,由企業給予壹次性處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或者因犯罪服刑期間,可以準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本辦法所稱職工工資是指職工因工傷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75%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5%為計算基數,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計算基數。

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1996年10月1日以後,工傷和職業病參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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