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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行為,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和其他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生產、經營、辦公、倉儲,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在不承擔經營風險的情況下獲取收益,將房屋有償借給他人使用,以及以其他形式變相出租房屋,都屬於房屋租賃。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的租賃和管理。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和監督。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管理和監督。

地方稅務、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出租屋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租賃房屋,並依法納稅。第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經營權或者其他出租房屋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七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權屬有爭議的;

(二)* *有房屋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的;

(三)依法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的;

(五)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規範的房地產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使用。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簽訂損害國家或他人利益的虛假租賃合同。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如果* * *有房,還必須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房屋轉租的,應當提交出租人關於轉租的書面意見。第十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房屋租賃備案證明》;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書面說明理由。

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房屋位置、房屋編號、房屋性質和用途。第十壹條房屋租賃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延長租賃期限的,出租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第十二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必須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不得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和使用;

(三)必須按規定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並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查驗房屋租賃備案證明,並通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地稅部門、公安部門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網絡,及時通報房屋租賃等相關信息,協助工商部門做好登記,地稅部門做好稅收管理,公安部門做好治安防範。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屋租賃稅采用核定征收或綜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