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根據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約定的費用。
第二條出租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和駕駛車輛所需的有效證件。
2.免費提供租賃車輛維護和合理使用過程中的故障維修服務。
3.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故障和事故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
4.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險、盜搶險和三都責任險。
5.對承租方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人的權利
1.有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使用租賃車輛。
2.有權獲得出租方提供的保證租賃車輛使用功能的響應服務。
3.有權要求承租人為租賃車輛辦理基本保險,並在出租人獲得保險賠償後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承租人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人提供駕駛員戶口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2.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3.根據車輛性能、操作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使用租賃車輛。
4.愛護租賃車輛,保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人許可,不得擅自修理、改進、更換或增加車輛。
5.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助出租方對租賃車輛進行車輛檢查和維護。
6、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額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承擔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賠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保護出租方的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出借、出租車輛;未經出租人許可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租賃車輛轉租。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被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門報告,並在12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期間應協助出租人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保險公司承擔拒賠責任。
9.確保租賃車輛由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駕駛。租賃期間,承租人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0.租賃期滿,應當按時歸還租賃車輛和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和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人民幣/年、人民幣/季度、人民幣/月、人民幣/日、人民幣/小時。租金標準由雙方商定。
2.承租人提供保證金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抵付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押金應退還承租人。承租人和承租方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