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操作電鋸發生事故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
2.勞動就業合同文本或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後診斷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