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