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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財務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嘎查村財務管理,保護集體經濟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集體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嘎查村財務管理包括嘎查村及其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第三條嘎查村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嘎查村的財務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禁止侵占、私分、轉移、截留、挪用嘎查村的資金和財產。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嘎查村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和監督嘎查村的財務管理;

(三)指導嘎查村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四)對嘎查村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資格審查;

(五)查處嘎查村違反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蘇木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的財務管理,其日常指導和監督由蘇木鄉農牧業管理組織負責。七賢、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牧業管理機構建設,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嘎查村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財務計劃管理第五條嘎查村應當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

(壹)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2)購買固定資產;

(三)基本建設和資源開發投資;

(四)投資興辦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

(五)提留費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6)收入分配。第六條嘎查村財務計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當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蘇木鄉農牧業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嘎查村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通過,並報蘇木鄉農牧業管理機構備案:

(壹)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二)主要生產建設項目承包方式和承包指標;

(三)籌集資金;

(4)農牧民預算;

(五)五千元以上的投資和支出項目;

(六)嘎查村幹部的報酬和獎金;

(七)集體福利基金數額的確定和支付;

(八)國家征收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

(九)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水,下同)的使用收入;

(十)以嘎查村的資金和財產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十壹)國家撥付的各類資金和低息、無息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情況;

(十二)其他重大財務事項。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八條嘎查村資金包括:

(1)原始積累;

(2)留存收益;

(三)承包收入;

(4)直接營業收入;

(五)資產和設施出租收入;

(六)國內外投資的利潤收入;

(七)投資各種性質的企業所取得的收入;

(八)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收入;

(九)出售集體資產的收入;

(十)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收入;

(十壹)從鄉鎮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支農、扶牧和農村牧區社會支出資金;

(十二)國家有關單位撥付的資金;

(十三)借入資金和對外投資、捐贈;

(十四)其他收入。第九條嘎查村設財政專戶,收取資金。款項必須由會計人員辦理,收據應由縣農牧管理部門統壹印制,款項應有完備的手續和合法的憑證。各項收入支出要及時入賬,不私設小金庫,不私存公款,不開多個賬戶,不動用現金。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第十條嘎查村財務要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各項支出由財務負責人按財務制度審批。第十壹條嘎查村實行農牧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國家在農田、牧場基本建設、農牧業綜合開發、農牧業技術推廣、扶貧開發、農牧業機械更新等方面的投入和民間救濟資金,應當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嘎查村不得高息借貸資金。嘎查村借款1萬元以上,出借5000元以上,須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10000元以下的借貸資金和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借貸資金,須經民主理財小組批準。

嘎查村應按期支付各種應付款項;拖欠集體債務的單位、農牧民和個人,應責成責任人或專人清償債務並催收,限期償還。拖欠的,依法追回。

欠嘎查村壞賬的減免,應當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蘇木鄉鎮農牧業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