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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以下簡稱臨港新區)建設,保障深層次、全方位、高水平的改革開放,打造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經濟功能特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推進臨港新區高標準、高質量建設,對標全球最具競爭力的自由貿易園區和自由貿易港,加大開放型經濟風險壓力測試力度,構建以前沿產業集群、新型國際貿易、高端國際航運、跨境金融服務為代表的開放型產業體系,實現臨港新區與境外投資、貿易、資本、交通、人員就業、信息交流自由。

要把臨港新區建設成為集聚海內外人才開展國際創新協作的重要基地,統籌在岸業務和離岸業務發展的重要樞紐,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重要渠道,參與國際經濟治理的重要試驗田。第三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臨港新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臨港新區建立綜合審批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制度和機制,由管委會行使本市相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工作。浦東新區、奉賢區、閔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管委會的合作,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關管理事務。

海關、海事、稅務、金融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臨港新區的建設和改革開放,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在臨港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第四條根據國家規定,臨港新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支持臨港新區自主發展和改革創新。

本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的有關規定不適應臨港新區發展的,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序提出調整或者停止該規定在臨港新區適用的建議。

這座城市需要壹項重大改革舉措先行先試。如果臨港新區具備條件,將在臨港新區先行試點。第五條本市應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新港區建設和發展的資金保障體系,為新港區的建設和管理提供資金保障。第六條本市促進臨港新區與長三角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逐步擴大臨港新區的輻射帶動效應。第二章投資自由便利第七條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在臨港新區實施。

臨港新區實施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的投資便利化措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根據國家進壹步對外開放的總體安排,臨港新區將有序推進電信、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對外開放;對於國家在其他領域擴大開放的政策措施,臨港新區力爭先行先試。第八條根據國家規定,臨港新區應建設以下金融要素平臺:

(1)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方便境內外投資者參與全球資源配置;

(2)場內全國倉單登記中心為企業進行倉單交易和倉單質押融資提供便利;

(3)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種。第九條臨港新區實行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度。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齊全、合法。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市場主體憑營業執照依法獨立開展經營活動。

臨港新區優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和收益,如出資額、利潤、資本利得、資產處置收益、知識產權許可費、依法取得的補償或賠償、清算收益等。,可以依法自由匯出和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

臨港新區金融機構可憑外國投資者無爭議的合法收入證明和稅務憑證,及時辦理匯入匯出手續。第十壹條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予征稅。在特殊情況下,為公眾利益在臨港新區征收外來投資者投資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方式進行,並根據被征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承擔征收之日至支付之日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