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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我省電力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廠、變電站、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及其他附屬設施,下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

(三)組織群眾保護網絡;

(四)監督管理電力設施保護。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五條經省公安廳依法批準並報電力主管部門備案,電力企業可以在裝機容量為65438+50萬千瓦的電廠、裝機容量為220千伏的變電站和其他重要樞紐變電站設立保安組織。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專業巡線隊伍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電力設施保護投入,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新技術、新成果。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第七條發電廠、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第八條電力通信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電力通信線路:電纜、光纜、電桿、拉線、電纜管道、人孔、井蓋、電纜充電站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載波中繼站及其附屬設施;

(3)無線通信設施: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器、收發天線、天饋、鐵塔、波導、電源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九條電力線路保護區、桿塔和拉線基礎的保護範圍,按照《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第十條地方電力企業除按照《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設立相關標誌外,還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立相應標誌,標明線路保護區的寬度以及電力線路與跨越物的安全距離:

(壹)人口密集區、繁華鬧市、森林、綠地、風景名勝區、園林以及架空電力線路附近可能發生事故的區域;

(二)跨越重要鐵路、公路、河流、橋梁的11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第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在電力線路經過的城市市區、郊區、村鎮以及已建建築物或者規劃種植樹木(含竹子,下同)的區域,劃定電力線路保護區。保護區壹經劃定,即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取土、堆料、打樁、鉆探、挖掘等活動。在桿塔、拉線基礎保護範圍內,危及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不要傾倒酸、堿、鹽和其他有害化學物質。在保護範圍外進行上述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供檢修人員、車輛通行;

(二)不得影響地基的穩定,如地基周圍有可能引起滑坡的泥土、碎石,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修建護坡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第十三條禁止在地下電力電纜兩側1米範圍內使用機械挖掘。

在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不得挖坑、取土,不得修建建築物,不得堆放垃圾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不得在河道電力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準釣魚。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站設施的行為:

(壹)擅自闖入發電廠、變電站,擾亂生產、工作秩序,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破壞內部生產、生活設施的;

(二)挖坑、養殖、建房、打樁等。發電廠、變電站用地範圍內,或者破壞發電廠、變電站圍墻的;

(三)危及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管道安全的;

(四)破壞專用鐵路、公路、碼頭和橋梁;

(五)哄搶和盜竊發電廠、變電站的煤炭、石油等生產資料;

(6)在150米或水電廠排汙口300米範圍內停船挖砂及從事其他影響泵房或火電廠排汙口正常工作的行為;

(七)取土、耕種、放牧、建房以及其他危害火電廠灰壩或者水電廠土壩安全的行為;

(八)在水電廠水工建築物300米範圍內炸魚、捕魚、遊泳、燃放等影響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九)正在使用的貯灰場內的非電力生產行為;

(十)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