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1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162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