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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強迫租客搬出去嗎?

房東是否可以強制租客搬出,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房東壹般不能強迫房客搬出去。

2.但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或使用房屋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房客到期不退房,房東可以強行驅逐房客。房東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強制驅逐:

1,向法院提起訴訟。租賃合同到期不繼續簽訂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如果房客不付房租,房東可以隨時要求他搬出去。

2.給租客發通知,讓其在壹定期限內搬出。如果租客過了期限還沒搬走,不願意續約交房租,房東可以搬走租客的東西,但在這個過程中不能損壞物業。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承租人應當遷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承租人繼續居住,意味著雙方默認了彼此之間的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關系,即壹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關系。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續租的,應當立即遷出。如果他繼續住,房東可以要求房客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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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