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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土地有使用權嗎?

法律主觀性:

土地使用權租賃分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壹般生活中,大部分租賃是通過租賃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如下:(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租賃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受讓人,才能對該土地享有處分權並合法轉讓其土地使用權。(2)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應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證書,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人必須壹致。(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壹定的投資開發。(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投資開發。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他們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在壹定期限內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具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的效力,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及其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壹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