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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街道辦事處市場開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街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街面市場的開辦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大連市城鄉市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街道市場,是指城市街道辦事處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經批準設立的有固定場所、經營主體多元化、交易集中公開的消費品市場。

嚴禁開辦馬路市場和占道經營。第三條凡在大連市區設立的集貿市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城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加強對街面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街道市場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第六條開辦街頭市場,應當按照《大連市城鄉市場管理規定》申請立項和開工建設。市場建設完成後,應當經有關部門驗收,並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第七條街道市場開辦者、開辦單位必須向市場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登記。

申請市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房屋、場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出租房屋和場地開辦市場的,應當提交大連房地產市場出具的《房屋租賃經營審批表》;

(四)市計委或旅順口區、金州區計委的批準文件;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六)市場開辦單位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的市場管理責任書;

(七)營銷服務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如果是聯合市場,還應當向聯辦機構提交各方簽署的協議。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開辦單位提交的市場登記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市場登記證。第九條街道市場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工商行政管理。各開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街頭市場開辦的監管,並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第十條街頭市場開辦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組織和制度,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場所和相關服務;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治安、衛生等管理措施和制度,並配備相應的設備和管理人員;

(四)認真遵守市場登記年檢和統計制度;

(五)按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第十壹條街道市場服務人員原則上應為開辦單位的在職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市場管理培訓合格證,方可正式簽訂聘書。第十二條街道市場合並、轉讓、分立、註銷以及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開辦單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市場登記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經審查不符合開辦要求的,予以取締。

(二)未按規定上報市場登記年檢和統計報表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00000元以下罰款。

(三)管理不善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不能保證正常經營的,予以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開辦道路市場和占用道路的,責令停止經營,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部門、公安部門和當地區政府組織強制拆除。第十四條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其市場登記證。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公安、物價、財政、城建、衛生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街道市場管理中,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尚未辦理市場登記手續的街市場,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