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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規定

65438年2月9日,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發布《關於將現有非居住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允許將商業、辦公、賓館(酒店)、工廠、R&D房、倉庫、科研教育等閑置低效的非居住用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用作保障性租賃房期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和原批準的規劃許可文件,不補繳土地價款。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稅收、金融等保障性租賃房專項扶持政策。

《通知》提出,將現有非居住住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貿商務集聚區、城市建設重點區域等就業崗位集中的區域,以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交通便利區域開發實施,有效緩解供需匹配問題。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現有非居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並進行市級統籌和區級實施。市發展保障性租賃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在全市統籌推進保障性租賃房發展。市住建部門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牽頭制定和完善重建政策,整體推進重建工作。區政府應當建立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落實本轄區重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督促企業規範實施重建。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予以配合。

將現有非住宅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賓館(酒店)、廠房、R&D樓、倉儲或科研教育等。

(2)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況;有抵押登記等其他權益的,應當征得其他所有權益人的同意。

(三)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征收計劃的。

(4)商業、辦公、賓館(酒店)、科研教育、R&D建築應以幢、塊或相對獨立的整層為單位改建,工廠、倉儲建築以幢或塊為單位改建。單項工程總建築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

(5)改造項目所在宗地有兩個以上* * *人的,應當經全體* * *人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 * *人同意,但* * *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應當有占該宗地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並有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占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同意重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改造還需要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水電設施、環保衛生、節能和綠色改造等條件。在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方面,單個項目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改建項目中建築面積小於70平方米的公寓(房)比例原則上不低於80%。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幹擾、汙染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廠、R&D、倉庫等現有非住宅房屋和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存放場所不得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