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