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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前女友花6萬元戀愛。法院怎麽判的?

認識壹周後確立戀愛關系,壹個多月後反目成仇。近日,男子小明將前女友小芳告上法庭,討要戀愛期間的6萬元。但法院認為,小明為小芳及其家人購買的商品及其他費用屬於自願贈與,小明無權撤銷。最終,法官駁回了小明的訴訟請求。

小明提出按照民俗與小芳訂婚,給她買了三金、衣服等物品。現小芳解除婚約,故要求小芳及其父親返還全部費用6萬元,其中借款654.38+0.4萬元,給小芳父母買衣服654.38+0.3萬元,租房裝修房屋654.38+0.3萬元,宴請支出654.38+。

庭審中,小方辯稱小明有欺騙、控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所有費用均由小明自願支付。"雙方父母沒有見面,也沒有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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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前女友的始末

2019 10三十多歲的小明通過網聊認識了揚州姑娘小芳。小方覺得小明雖然大十多歲,但是很體貼細心。認識壹周左右,兩人相愛了。小明讓小芳住在南京,並積極安排租房。

2019 165438+10月中旬,小芳的父母來南京見小明的家人和房子。可是到了南京,發現小明的父母壹直沒露面,房子也沒見過。“我以前有房產,但前女友還住在裏面,我們暫時只能租房子住。”為了打消女友和家人的顧慮,小明做了這樣的解釋。在南京,小明也給小芳和父母買了衣服,還裝修了租住的房子。

在後來的相處過程中,兩人的小摩擦不斷出現。小方漸漸對小明的壹些說辭產生了懷疑。小芳接受不了的是男朋友控制欲太強。“只要他在家看著我,我連門都出不去,工作也找不到。我完全沒有人身自由。”

幾天後,小芳悄悄離開了出租屋,把男友買的金器、衣服、物品都留在了出租屋。後來小明去揚州把女朋友要回來,但小芳為了避免糾紛,選擇住在朋友家。

女方為了分手,避而不見。壹怒之下,小明向女方家人索要戀愛期間的各種費用。面對小明的要求,小芳的家人沒有批準。談判失敗後,小明咽不下這口氣。2020年4月,小方和父親帶著訴狀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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