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展覽等交易活動以及招標拍賣提供交易場所,為交易代理、地價評估、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經營場所。
2.處理交易事務,為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辦事機構提供服務窗口,方便交易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
3.提供交易信息發布和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存儲和發布土地交易報價和交易結果,提供相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
4.代理土地交易,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代理土地使用權交易。
應在市場公開交易的土地交易: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以及土地的合資、合作;
第壹筆土地使用權交易。包括轉讓、出租、抵押、作價投資、股份交換或贈與;
法律允許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集體建設用地包括鄉鎮企業土地的轉讓、出租、聯營和入股。
除上述三類土地交易外,因實現土地抵押權而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為清償債務而判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交換、贈與等交易也可納入有形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