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完成後,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用地單位供應建設項目用地,否則屬於非法批地行為。
3.違法行為包括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
4.直接私下與村集體簽訂協議出租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是違法的。
二、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出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