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並負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負有維護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對自己的使用和收益承擔保管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只能自行使用租賃物並從中獲利,不能處分租賃物。